南京一家软件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500万。大股东让一家会计所出具验资报告,但钱实际上只到了300万——验资机构在未核实银行进账的情况下,出具了"500万全部到位"的验资报告。后来公司欠债,债权人发现股东实缴不足,把股东告了,还把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所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验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验资报告是证明股东出资到位的重要文件,但"报告"不等于"事实"。如果验资机构未尽到审验义务,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的验资报告,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明确: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尽法定验资义务的验资机构在其验资不实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实务里验资瑕疵主要有三类:一是"虚假验资"——根本没核实进账就出具报告,这是最严重的;二是"审验疏漏"——